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3082号之一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冠璐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峰。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66.50元,减半收取计1973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4733.25元,由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前英
人民陪审员  万 燕
人民陪审员  黄晓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