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8075号
原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冠路。
法定代表人:李会。
被告: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韬。
原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元。2018年10月19日,原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