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3455号
原告:重庆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608号1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YTKF1T。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刚,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珍珍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