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4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马街道40号附17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公园北路明星大厦4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日岷,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周培正,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省***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南亚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4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曹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