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培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债权、机动车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崇州市西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已向首查封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61792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60490元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