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15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68号5幢144室。
法定代表人:倪蔚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海徐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董事长。
原审被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796号302-A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外滩公司)及原审被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6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4日,上诉人浦江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东外滩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浦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卫忠
审判员 顾克强
审判员 朱 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纬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