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

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与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6924号
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蔚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董事长。
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17元,减半收取计7,408.50元,由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瞿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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