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

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与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3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68号5幢144室。
法定代表人:倪蔚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海徐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6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