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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农置业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金汇大道建润未来城向南50米万农农博城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陈计快。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双港镇乐湖村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万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2)豫102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万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万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万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河南万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