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465号
申请人:南昌市旺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1-129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2G7B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双港镇乐湖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65AT9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人南昌市旺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旺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8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旺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81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