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72号
原告:安阳市华胜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西段***西地向南100米路西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立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区双港镇乐湖村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市华胜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立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华胜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华胜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华胜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华胜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