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和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水和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8171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越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浩。
被告:浙江水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四层435室。
法定代表人:项张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宏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水和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晓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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