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8民初5543号
原告:杭州铭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415号5楼525室。
法定代表人:杨娟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水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四层435室。
法定代表人:项张水。
原告杭州铭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水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现因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杭州铭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铭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杭州铭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