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657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皇莆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钱,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