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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水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657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皇莆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钱,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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