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90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西地亚巴黎春天小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Q3EK49A。
法定代表人:仝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纺织社区前锋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WKEJ43。
法定代表人:冯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善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郅臻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