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7906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钧星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堆新合村AB栋1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特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社区商报东路29号**大厦30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省钧星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特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钧星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钧星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钧星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计1264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以上合计2384元,由湖南省钧星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谷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