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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3-03******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564号******
申请人:淮安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红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河商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32661.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被淮安区和开发区法院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经寻找多次未能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河商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勇******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