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理人:余杰,***之父,系本案再审申请人。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柯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亚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波,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下称平安财保)、广州市柯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柯林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河市政公司)、一审被告**、广州亚加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亚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判令***承担70%的责任,平安财保、柯林公司、天河市政公司共同承担30%的责任错误。追偿比例应为***承担40%的责任,平安财保承担30%的责任,柯林公司和天河市政公司共同承担30%的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平安财保、柯林公司和天河市政公司应各自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其在经过现场勘验、调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证据使用,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采信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情经过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搭乘**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为躲避非机动车道内堆放的垃圾桶,***向左变向行驶,碰撞上同向行驶的粤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右侧,导致**当场死亡、***受伤及摩托车损坏。可见,***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违章行驶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粤A×××××号车所有者和垃圾桶所有者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粤A×××××号车所有者承担次要责任,柯林公司和天河市政公司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无责任。一、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平安财保承担15%的赔偿责任,柯林公司和天河市政公司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余杰、***主张***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60%的赔偿责任由平安财保、柯林公司和天河市政公司承担,违反公平原则,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余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余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