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701X。
法定代理人粟正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系***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瑶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5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91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未。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3464.81元;二、***对上述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4元,由***负担11764元,***、***连带负担800元(***起诉时申请免交受理费,原审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连带负担的受理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忽略了道路管理者、维护者的28处过错。1.事故发生路段城区道路1500米范围内无人行横道或过街斑马线,公路中铁丝防护栏有14处缺口,已历史性地形成过街通道,存在安全隐患,而这14处缺口并无安全防护措施,也无警示标志。***依此历史形成过街通道步行横过马路基本无过错,该路段的道路维护、管理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2.根据2011年4月29日的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以及2012年6月4日的补充协议,市政公司负责涉案事故路段中间绿化带的铁丝网公用设施管理、养护,该设施缺损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应由市政公司承担,故市政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园林管理处作为绿化带铁丝网的管理方在事故发生后八个月才要求市政公司整改是严重失职。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涉案路段中间的铁丝网破损未修复,也无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而肇事报废车辆仍上路行驶,该车灯光不合格,光线暗淡,且在雨天超速行车,以上均是危险因素。市政公司、园林管理处作为该路段铁丝网的管理者和维护者不能证明自己在维护、管理中没有瑕疵,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园林管理处存在长期监管失职的过错,依法与***、***对***本次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市政公司、园林公司连带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3464.81元,另外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5643.20元,连带赔偿***在(2013)佛中法审监民提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中***、***应赔偿的488908.73元,同时连带赔偿***298205.82元(该款为原审判决认定由***自负的,向过错方追偿);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市政公司、园林管理处负担。
被上诉人园林管理处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绿化带中间的隔离网属园林绿化设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所种植的林木及绿地遭到破坏。在该隔离网上种植攀沿植物是为了保证市区绿化量的需要,提高降尘效果。隔离网的设置并非为了防止行人乱穿马路,不承担道路交通设施的职责。因此,园林管理处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无需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事故是肇事司机和***共同过错造成的,与园林管理处无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与***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被上诉人***、***、市政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市政公司、园林管理处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主*事故发生路段1500米无人行横道以及该路段的绿化带隔离网存在缺口,故园林管理处、市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走人行横道。即***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未走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通过机动车道应当走人行横道,而该机动车道上是否存在绿化带、绿化带是否存在隔离网、隔离网是否存在缺口均不能成为***可以不遵守交通规则、不走人行横道而横穿机动车道的理由。即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事故发生路段的绿化带隔离网的缺失与否及与附近是否有人行横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以园林管理处、市政公司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绿化带的管理者、维护者存在管理、维护缺失的情况为由要求其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要求园林管理处、市政公司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前述两条法律规定是适用于因道路设施本身存在损毁或缺失而导致受害人受损的情形,而本案并非因绿化带隔离网缺失而导致***受伤,故不应当适用前述法律的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2027元,由***负担(该款***上诉时申请缓交,***应于三十日内向本院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钟学彬
审判员蔡成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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