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内府生态航空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1403号
原告:陕西开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飞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内府生态航空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党大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尔勇。
被告:李顺利,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
原告陕西开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与被告陕西内府生态航空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府投资公司)、被告济南天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被告李顺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开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被告2、被告3承担连赔付责任;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8日,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将渭南卤阳湖温泉大酒店项目转让给了被告天成公司后,李某甲以渭南卤阳湖汇弘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弘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渭南卤阳湖温泉大酒店项目的施工。被告李顺利借用原告资质以原告名义进场实际施工,但后续因被告天成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致项目暂停。2019年2月3日,被告天成公司与被告内府投资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天成公司将渭南卤阳湖温泉大酒店项目整体打包转让给被告内府投资公司,转让价格39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内府投资公司、被告天成公司、被告李顺利及汇弘公司、李某甲、李某乙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汇弘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天成公司委托被告内府投资公司向原告、李某乙及被告李顺利支付下余工程款75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未收到任何款项,经向李某乙及被告李顺利核实,被告天成公司尚余100多万元未支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案涉工程渭南卤阳湖温泉大酒店所在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XX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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