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开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6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案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681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7331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