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2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开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6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681元、执行费365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本院已依法将其到期债权予以冻结,要求协助单位将该案案款转入本院执行专户。因案款履行期限较长,暂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6执23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