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14号
申请人: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4619817B,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拓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WURK290,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成集镇工业集中区A栋一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拓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