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14-1号
原告: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4619817B,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拓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WURK290,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成集镇工业集中区A栋一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拓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因江苏拓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58元,由原告江苏星富星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