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555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欲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仙村车旗墩开发区(仙村电信大楼旁)。
法定代表人:李自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睿、沈俊英,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桥东路南二巷26-2号部分。
法定代表人:贺成香。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孙凤先。
原告广州市欲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0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欲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欲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欲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欲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仕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