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3254号
原告:东莞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江烘一街17号聚福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癸。
被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桥东路南二巷26-2号部分。
法定代表人:贺成香。
原告东莞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在交纳诉讼费前,原告东莞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顾丽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朗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