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勇和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832号
申请人:佛山市新勇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村民委员会“鬼谭桥”(土名)**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JD7K4Q。
法定代表人:严培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帅,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丽,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严培新,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申请人: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桥东路南二巷**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54446573Q。
法定代表人:贺成香。
申请人佛山市新勇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908956.9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严培新以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895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二、查封担保人严培新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新勇和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