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民初12587号
原告:内蒙古新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15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占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福,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内蒙古三恒(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斐,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媛,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内蒙古新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新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新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新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894元,由原告内蒙古新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34,894元退还原告内蒙古新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高晓英
人民陪审员  何继英
人民陪审员  郭卫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晓丽
书 记 员  曹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