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11438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6-18-1)(6-1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