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2执恢1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6-18-1)(6-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5327936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象形路成业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24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2019)浙0282执恢11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成业公司支付还申请执行人建鑫公司工程款230000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业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建鑫公司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向建鑫公司支付500000元,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82执恢113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