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9999号
原告: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6-18-1)(6-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5327936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