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2执65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号***幢(6-18-1)(6-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5327936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象形路成业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245Y
法定代表人:XX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2018)浙0282执66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50000元,支付工程款2915711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9748元、执行申请费3205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建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19年2月11日,被执行人合计履行615711元,并已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9748元、执行申请费32057元,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故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2执665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周琦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