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7338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1栋7层附7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