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2690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1栋7层附7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支付工程款294,573.9元,质保金43,900.24元,并支付202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的资金占用费为2,610.88元);2.判令**向**支付差旅费10,000元;3.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涉诉费用;4.判令天辰达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与**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将其承接的大网、维修项目委托给**施工。该项目系2019年3月由中移新疆分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天辰达公司,天辰达公司又与**签订《合作合同》,***达公司将其承接的项目委托给**施工。后案涉项目竣工送审,**仍未向**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经询问,**、**、天辰达公司均称案涉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向**、天辰达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由,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昌吉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昌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