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民初592号
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柴达木青元泛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柴达木青元泛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8.0元,减半收取计5219.0元,由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