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民初591号
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98号楼1单元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柴达木青元泛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建设路1号(德令哈市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立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柴达木青元泛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3416元减半收取,即6708元由原告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