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柴达木青元泛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2财保5号

申请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98号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汤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蕾,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镁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账户×××、青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河东支行账户×××、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行账户×××内的存款1577083.53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1577083.5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询被申请人青海******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账户×××、青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河东支行账户×××、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行账户×××内的存款。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镁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77083.5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图秀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