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林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柴达木青元泛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2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汤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757404568D。

委托代理人:汤文海,男,汉族,1993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青海******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因此案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青海******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执行款1234816.14元付清。二、被执行人青海******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青海******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资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哈斯巴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旦 木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