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越集团瀚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银与湖北卓越集团瀚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2民初81号
原告:**银,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卓越集团瀚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耿勇,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银诉被告湖北卓越集团瀚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耿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银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对被告湖北卓越集团瀚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耿勇、***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银撤回对被告湖北卓越集团瀚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耿勇、彭贵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银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