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民特54号
申请人:宁夏中能博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翟勇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琴,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第三人: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黄河东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峰、陈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夏中能博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中能博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21]61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是在与申请人劳动合同期满后主动离职,并非申请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而离职。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辩称,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述称,其与被申请人只是用工关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宜与第三人无关,至于被申请人具体离职原因及相关事实第三人不清楚,无法发表答辩意见,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入职申请人处,被派遣至第三人处任职司机。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期限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因派遣协议到期离职,被申请人月工资2300元。
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申请人支付6个月劳动补偿金13800元。
2021年2月19日,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银兴劳人仲裁字[2021]06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宁夏中能博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2652.7元。
宁夏中能博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就终局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仅对仲裁审理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无证据证实在申请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要求与被申请人续订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不同意,故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仲裁裁决书存在其他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宁夏中能博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宁夏中能博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凤梅
审判员 张旭霞
审判员 宁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