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御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执4号之二
申请人:成都高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珺。
被执行人:成都御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高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御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高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5465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娟
审判员 秦 萌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