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京兆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542号
原告:成都京兆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5栋075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娟,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1栋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珺。
原告成都京兆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京兆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京兆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