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91民初10402号
原告: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1栋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原告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质建筑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质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质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返还不当得利4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8日,利息为335.64元);2.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曾在高质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劳务费为43000元。2021年2月10日,高质建筑公司向***转账支付劳务费43000元。后因工作人员失误,2021年2月11日,高质建筑公司再次向***转账43000元。事后,高质建筑公司多次联系***要求返还相应款项,***承认多收到43000元,但已将款项挪作他用,一直未归还给高质建筑公司。***虽然曾在高质建筑公司处承包工程,但相关劳务报酬,高质建筑公司已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完毕。***于2021年10月18日的微信中,向高质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珺承诺于春节前归还款项,但未实际履行。2021年2月11日,***取得43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高质建筑公司。***明知取得4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仍然拒绝归还相关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称高质建筑公司拖欠其劳务费,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案不当得利没有关联性,公司不予认可。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高质建筑公司依法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辩称,2021年2月11日确实收到高质建筑公司错转的43000元,同意退还给高质建筑公司。但2021年4月19日,***召集钢筋班组的工人到高质建筑公司承建的另一个工地,即位于双流区荷韵欣苑的项目工地务工。因为工地人手不够,***在美姑县找了五个彝族工人,但高质建筑公司称不用彝族的工人,故将工人遣散,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约6000余元,包括生活费、车费、误工费等。剩余工人退场时,高质建筑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相关费用由***垫付,故高质建筑公司应就荷韵欣苑项目与***进行结算,扣除拖欠的劳务费后,剩余部分***再行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0日,高质建筑公司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通过账号为5836********的银行账户向***账号为6222********的银行账户转款43000元,用途:劳务费(花想江安项目)。2021年2月11日,高质建筑公司再次通过相同方式向***转款43000元,用途:劳务费(花想江安项目)。
2021年10月18日,***与高质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珺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老刘,上次转错了的那笔钱,近段时间还回来吧,等着用钱呢!”“孙总,我也理解你,我在做起工地的春节前给你吧。”
2022年2月16日,***(电话135××******)与高质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电话182××******)的通话录音部分摘录如下:“孙:你好,这样子,他那边给你转了43000元,转了两遍,你那个43000元什么时候退回来。刘:我现在没得,我晓得你说的孙总那个吧。孙:你收到两笔43000元,那你钱哪里去了?刘:原先把它用了。孙:别人的钱,你怎么能用呢?刘:就把它用了,我晓得我弄好后我会还给他。孙:如果你不给,我们马上就走法律程序了。刘:我晓得,我会给他。孙:你什么时候给,你说个期限。刘:应该是6月份吧。”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的当庭陈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转款回单、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提交的书面证据,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该组证据亦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首先该组证据显示的项目,与转款凭证载明的“花想江安项目”,系不同的建筑工地;其次,该组证据上都是***与其钢筋班组成员之间的借支及结算情况,没有高质建筑公司的盖章或者相关人员签字认可;最后,该组证据不能证明高质建筑公司拖欠***劳务费及具体的金额。
对证人苟某的证言,因为苟某系***手下的钢筋班组的工人,与***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且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一方获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21年2月11日,高质建筑公司向***转款43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给高质建筑公司。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年2月11日,高质建筑公司向***转款43000元,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获得利益,高质建筑公司遭受损失,***获利与高质建筑公司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取得该笔转款无法律依据,故***应当将不当得利43000元退还给高质建筑公司。
对***的抗辩主张,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高质建筑公司尚拖欠其劳务费及具体金额,且本案中也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债务抵销的情形,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对高质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