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2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原审被告: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1栋1**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川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路115号429。 法定代表人:苟治国,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丰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王 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