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2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原审被告: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1栋1**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川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路115号429。
法定代表人:苟治国,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丰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王 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