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奥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奥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2672号
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伽利略1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7626379G。
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彦,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奥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辉楼20H,组织机构代码69398949-8。
法定代表人刘红。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0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
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煜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