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5009号
原告:福建省诺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兴国东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4A8GB4H。
法定代表人:陈素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郁,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仙游县龙华镇林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龙华镇林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B241888885。
法定代表人:罗喜清,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明,系林内村村民,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东,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福建省诺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龙华镇林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8月22日,原告福建省诺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诺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诺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7.5元,由福建省诺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梅文
人民陪审员 陈**塔
人民陪审员 彭素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