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浚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6734号
原告:**,男性,197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宋永江,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穆显林,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性,1988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被告:贵州浚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EB23D。
法定代表人:胡钟。
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9152000021441345XC。
法定代表人:沈晓松。
被告: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大榜村丹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NOYCX0。
法定代表人:陈叶青。
第三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榕山镇天泉路宏宇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34552596。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浚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