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星闪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076号 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工人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友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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