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076号
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工人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宝星闪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友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