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远升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红河大道南侧文汇苑小区31幢。
法定代表人:缪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春,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永恒,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升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河滨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谢丹,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云南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远升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上诉人云南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莫云辉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