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执7400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应支付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货款263652.9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B3××××、苏BH××××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虎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书记员 沈 洁